湖南法院网讯 妻子向他人借款,在借条上代签丈夫的名字,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借款,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李某和刘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与刘某相熟。2018年5月1日,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李某表示借款时其未在场,借条上“李某”非本人所签,对本案债务不知情。王某在庭审中陈述,借款时是刘某到王某家中借现金并出具的借条,其主张是李某和刘某共同向王某借款,李某知情。
法院认为:借条系刘某出具,借款时李某不在场,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事后李某未对本案借款予以追认,王某亦未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李某和刘某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看签字。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看用途。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债权人必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妻子超出家庭所需向第三人借款,代替丈夫签字,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丈夫本身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则不需要共同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