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朋友之间聚会,适量饮酒有助于增加聚会氛围。但饮酒后又自行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聚会同饮者在劝酒后放任同伴独自回家,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0月20日晚,蒋某自带酒水邀请周某、谭某1、谭某2、谭某3、谭某4、谭某5前往饭店聚餐,唐某在谭某2的邀请下一同赴会。聚餐过程中宾主尽欢,蒋某与周某、谭某1、谭某2、谭某3、唐某相互敬酒,而谭某4、谭某5未饮酒。聚餐之后,蒋某还与其他人一同搓麻将,之后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醉酒后驾驶,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蒋某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聚会的七人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和酒后驾车的危害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具有清醒认识,其作为聚餐召集人,自带酒水,且酒后盲目相信自身驾驶技术仍驾驶机动车,对其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其他同饮者中,周某、谭某1、谭某2、谭某3、唐某在聚餐过程中未对蒋某尽到的及时的提醒、劝阻,以及酒后返家途中的照顾、护送和通知等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谭某4、谭某5在聚餐过程中未饮酒,也未对蒋某强行劝酒的情况下,其二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同饮者周某、谭某1、谭某2、谭某3、唐某五人各承担4%的赔偿责任,即每人承担39223.38元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聚会饮酒有利于增强气氛,但同饮酒者之间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注意义务,即共饮者之间应负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等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同时,因饮酒后导致饮酒者对身体的控制能力减弱,故饮酒者对自己的饮酒行为亦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