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湖南临湘一男子余某在办理购车贷款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发现,其在临湘某银行有一笔10万元贷款未予偿还且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未曾办理此笔贷款的余某多次找到该银行沟通,要求银行消除其贷款和不良征信记录。交涉未果后,余某于2021年1月将该银行告至临湘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以及赔偿名誉损失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临湘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冒用余某的名义在该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4日至2020年11月6日。2020年12月16日,余某在办理车贷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发现其名下有一笔10万元贷款未予偿还。此后,经余某与银行多次沟通后,涉事银行将余某名下贷款从刘某处悉数收回,并向余某出具《还款证明》,但对余某的不良征信记录未作处理,最终导致余某无法办理车辆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并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临湘某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贷款,仔细核对借款人人证是否相符,但该行未执行相关规定,其工作人员刘某伪造贷款档案,冒用余某的名义在该行违规办理贷款并逾期未还,导致余某产生不良征信记录。事发后,该银行理应积极采取措施,将该情况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将余某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撤销。但直到临湘法院作出判决前,该银行仍未将有关情况予以上报,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余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必然影响社会对余某名誉的公正评价,导致其名誉受损,临湘某银行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余某的名誉权,故对余某要求临湘某银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的诉讼请求,临湘法院予以支持。此外,考虑到余某为处理不良贷款记录多次往返长沙与临湘,产生了一定的费用,带来不便,临湘某银行作为过错方,理应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最终,临湘法院依法判令临湘某银行消除余某逾期贷款征信记录,并赔偿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和财产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