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团伙流窜盗窃车辆案,5名被告人获刑六年九个月至十一年不等。
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声称抵押车因涉及经济纠纷,即使车主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没有法律风险,邀集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牟某某到西洞庭帮忙拖车,周某某后续加入。周某承诺每拖一辆车给予每人5000元的报酬。作案前,周某、袁某某等人在街上寻找外地牌照的中高端车辆,选定目标车辆后装上周某购买的GPS,再由周某联系查询车辆档案,确定属于抵押车辆后,周某便会选择凌晨时分,带领袁某某、牟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将车子拖回其租赁的仓库中,5人共盗窃奔驰、宝马、雷克萨斯、奥迪等车辆10辆,价值共计1 615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无论车辆是否是抵押车,各被告人对目标车辆均不享有处置权利。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分别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