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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中使用国旗 商家被罚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作者:河南法制报 记者胡斌 通讯员张靖  

发布时间:2021-11-20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1.

      基本案情

  

      11月16日,许昌市中级法院法官在对一案件进行回访时得知,相关公司收到终审判决后,已主动缴纳了20万元的罚款。

  

      许昌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一则广告中,多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转来的线索后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广告将国旗变成了蓝色,违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后,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于当日删除了这则广告。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20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向许昌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发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一是该公司在广告中使用国旗的行为,是否应当进行处罚;二是处罚的标准是采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有人认为,广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减轻处罚,减轻企业负担;大多数人认为,企业应该有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在广告中使用国旗并擅自修改底色,性质恶劣,不管危害如何,不应该减轻。

  

      3.

  

      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昌市中级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公司行为认定为广告行为,事实清楚。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该公司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违法广告宣传行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该公司被查处后虽已删除相关广告,但也只是停止违法行为,并非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公司将国旗用于广告宣传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别于其他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并非仅限于经济损失等。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许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4.

  

      法官普法

  

      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神圣而庄严,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维护国旗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近年来,商家利用国家情怀搞营销炒作的行为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在促销广告中使用国旗,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是侵犯了国家主权的神圣性,误导了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追责。

  

      除此之外,国徽、党徽、国歌、军旗等同样不得用于广告内容,否则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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