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辛某、李某乙在嵩县大坪乡流涧峪村上河贯沟组,使用粘竿和夜间照明工具捕猎壁虎时,被嵩县公安局大坪派出所当场抓捕。在此之前,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在沁阳市柏香镇郑村小学后边及一废弃厂房附近,非法猎捕壁虎(已并案处理)。经林业部门认定,三人非法捕获的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人共盗猎壁虎300余只,造成损失约为人民币1.5万元。
审理判决
2021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辛某、李某乙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嵩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审判长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正确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等,充分保障被告人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辛某、李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辛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均无异议,符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2021年9月8日,根据李某甲、辛某、李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嵩县法院对三被告人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适用缓刑,没收作案工具,并责令其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生态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让三名被告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对潜在的、有类似行为的生态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敢于破坏生态环境者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遵守国家法律,切莫以身试法。
延伸阅读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以及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常见的有: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