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及时回应群众司法需求,沈铁中院民一庭面对行政审判新形势和新任务,以滕启刚同志为榜样,努力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行政审判工作的根本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探索服务群众、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新方式。
近日,沈铁中院民一庭受理一起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某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一案。吴某作为原告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沈阳市某行政机关对其住宅挡光之事予以承认并赔礼道歉,且应给予其经济补偿、生活损失、精神损失、多年维权费用及诉讼费共计22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要求沈阳市某行政机关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其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铁中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期间,承办人马妮经阅卷梳理案情后了解到,此案为吴某认为由于沈阳市某行政机关为案外人沈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新建建筑对自家住宅日照产生遮挡而引发的行政诉讼,而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无问题,无论吴某另寻民事法律途径解决诉求,或在将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本人来说都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最好能在本案中将矛盾纠纷适时化解。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通过多次接待并倾听吴某利益诉求的表达,理顺了本案冲突的形成脉络,发现存在和解撤诉的契机,但需要协调案外人沈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参与到和解中,调解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承办法官找准和解突破口,多次与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协商,最终,吴某与案外人沈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签订挡光补偿协议并如期收到补偿款后,向沈铁中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合议庭经评议后予以准许。七十多岁的吴某在离开法院时,对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感慨道:“我这个案子前前后后已经花了四年多的时间,今天终于解决了,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