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江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一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李某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该案是《刑罚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全省首例“自洗钱”入罪案件。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为被害人刘某、陈某办理POS机,后多次利用帮助被害人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和降低POS机刷卡费率之际,趁被害人不注意,利用信用卡小额免密支付功能,使用其携带的POS机进行盗刷被害人名下信用卡,共计数额94699元。其中,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盗刷陈某的19笔信用卡款项共计18996.79元,到账到其向吴某借用的POS机绑定的名下招商银行商户,吴某均按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将上述收到的款项扣除费率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李某。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并考虑李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退赔谅解等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介绍,为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罚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罚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自洗钱”的入罪,对于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从根源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