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法院:未显示特定肖像及姓名,驳回原告诉请
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大冶一社区工作者小李协调纠纷时,在微信群发布接处警信息及原告背影照片,被诉侵犯人格权。法院认为小李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年初,大冶某小区业主小明等两人砍伐小区内数棵小树,社区工作人员小李便向公安部门报警。公安部门出警处理,小李将接处警及砍树者小明等两人背影照片上传到小区业主微信群,并附言小区砍树一事已报警立案,后期通报处理结果。业主小明等两人认为小李侵犯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对其造成损害,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明等两人砍伐小区树木,被告小李作为社区工作人员在行使社区基层治理职责时,将警察出警以及原告背影照片上传至小区业主微信群,向小区业主通告砍树处理意见,既未点名道姓,亦未显示原告特定肖像,并无不妥。且被告的工作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故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民事侵权。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