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财物,若未能妥善处理,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分割案件,依法判决遗产私房一幢由五原告和被告共同所有,原、被告各享有产权六分之一。
被继承人赵某、许某和系夫妻,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原告许某霞、许某秀、许某平、许某明和许某军(已于1992年10月26日死亡,系原告许某文父亲,许某文系其余四原告的侄儿)以及被告许某国。赵某于2015年11月16日死亡,许某和于2020年2月22日死亡,两人生前均未立遗嘱,两个生前遗留私房一幢及存款55400元。五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其继承份额,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许某和在妻子赵某死亡后未再婚,许某和、赵某的父母均已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作为继承人的许某军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许某军应继承的份额依法由其子许某文代位继承,故涉案房产由五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至于遗留存款55400元,判决前五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故法院对要求分割该笔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老人去世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程序进行继承。而老人的一名儿子先于老人去世,那么,作为其他四原告的侄儿子许某文有权代位继承许某军应继承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