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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否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1-11-21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湖南临湘某小区业主曾某拖欠物业公司24个月物业费合计1792元,物业公司经电话、上门、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催收后,其仍拒交物业费,该物业公司遂将曾某告至法院,请求判令曾某支付所欠物业费和违约金。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曾某支付物业费1792元。

  审理过程中,曾某提出:“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期间,未尽到服务义务,导致卫生清洁不及时、公共设施维护不及时、公共绿化缺乏养护、车辆乱停放现象严重、存在违章搭建等问题,故其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曾某所提交的照片显示,小区内确实存在公共环境卫生差、车辆停放乱等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能满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一般需求,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但由于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故对物业公司主张曾某支付逾期缴费违约金7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应积极收集业主的意见建议,及时维护好小区公用环境卫生,保证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协议约定事项的服务质量,为小区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的对象,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这是维持、提高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的物质基础保障。若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公司、提起相应违约或损害赔偿之诉等方式维护权益。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1/id/63762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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