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路灯杆突然倒塌,砸伤路过的行人,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某路灯管理所及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赔偿原告吴某被路灯杆砸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被告某路灯管理所及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2019年12月15日下午,原告吴某在湖南省东安县人民医院附近某店门口右边向左边人行道行走时,突然被一根倒下的路灯杆砸中致伤。由旁人报警后,原告吴某随即被送往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3月16日,随后转入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至2020年6月15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84天。2020年6月15日,永州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吴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路灯杆属于城市道路照明公共设施,被告某路灯管理所及被告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系涉案路灯的管理人,负有对路灯杆进行巡查检修、维护、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照明设施完好安全运行等职责。本案中,二被告对城市人行道旁的路灯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路灯杆突然倒下并砸伤在路上行走的原告,造成事故发生。原告吴某在道路上行走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观察车流,合理规避自身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风险,但在道路上行走,常人难以预见被路灯杆砸伤的风险,该风险不在行人正常出行的预见并预防其风险认知范围之内,故原告吴某在道路上行走被路灯杆砸伤,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某路灯管理所及被告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对路灯杆砸伤原告吴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路灯杆属于公共设施,其所有权在国家,路灯管理所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经法律授权承担对路灯杆的管理职责,应当履行对路灯杆的日常维护义务。路灯杆突然倒塌看似飞来横祸,其实是管理者没有履行对路灯杆妥善维护以保证其安全性的义务,应当对行人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