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钱某申请执行刘某、李某、某矿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霍邱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为解除银行账户冻结,积极与申请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材料后,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经执行法院说明可能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承诺愿意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希望法院能够尽快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11月19日,经双方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支付案款4400000元,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剩余款项约定于11月26日前支付完毕。
11月21日,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剩余款项660000元,协议约定的5060000元案款全部支付到位,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