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事故发生在2020年8月,被告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口与被告张某驾驶并搭载原告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余万元。因双方以及保险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到场勘查后认定被告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考虑本案中被告张某好意搭乘原告,属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对好意人减轻赔偿责任更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念,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事故发生的成因及原因力,法院酌情认定轿车司机李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二轮摩托司机张某承担18%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2%的民事责任。
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并在判决履行期内将执行案款履行到位,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