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21日23时56分,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载乘刘某某沿107国道行驶,并驶入对向车道与阳某驾驶的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侧相接触,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40mg/100ml。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阳某、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喝酒开车可能会判刑已经是广为人知,但法官在审理醉驾案件中发现,不少市民并没有将摩托车、电动车纳入该范围,酒后依旧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上路,最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