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登记结婚,2000年共同生育一子小罗。2003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即回娘家居住,夫妻开始分居,至今已达17年之久。分居期间,原、被告未曾联系,双方亲属也不通往来。原、被告共同之子小罗则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至成年,原告在17年间仅看望小罗一次,未尽到其他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2021年1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承办法官还亲自到达被告村委,实地走访,了解案情,并组织调解员到场参与调解。最终法官了解到,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被告的经济补偿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罗某照顾家庭、抚育儿子直至成年,付出了更多的心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其经济补偿主张有法可依,于理有据。
原、被告双方对于离婚已经达成合意,但对于经济补偿办法协议不成,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现实经济状况,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酌情认定由原告给予被告经济补偿2万元,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