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向某付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岳阳小学及雅丽中学师生共计八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付在多年前(具体时间不详)得到一把火枪,并使用该枪上山打猎,后将该枪一直存放于家中。2021年2月20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并查获该枪。经鉴定,该火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向某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