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原副董事长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本案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明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30.4408万元、美元1万元。2005年12月,被告人杨明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单位公款500万元转入金塔县财政局账户,用于支付其实际控制的兰州荣丰商贸有限公司金塔县会水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转让费;2011年9月,被告人杨明基向单位归还被其挪用的500万元公款,并归还利息200万元。2011年,被告人杨明基为了与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副司长陶晓峰搞好关系,并让陶晓峰在对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审计过程中予以关照,送给陶晓峰欧元1万元、90版人民币5万元。提请以被告人杨明基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展开庭审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明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杨明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