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注销抵押权登记的案件,在执行法官依法向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抵押权被快速进行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对本案的高效执行向法官表示感谢。
彭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金融机构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有董某某的字样,同日,登记在董某某名下的房屋设立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该金融机构。2019年,董某某在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才得知,其名下房产已被抵押。董某某遂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注销抵押登记。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签名均非董某某本人所写,故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应予以注销。法院判决后,董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了该金融机构,经过沟通交流,最终决定由法院直接采取强制解除的方式更高效快捷,执行法官便制作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权登记,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抵押权被强制解除,获得了申请执行人董某某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