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21年12月9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平江县首例虚假诉讼犯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卢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等三人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9年4月——2020年4月,唐某(已另案处理)、被告人曾某、陈某、游某准备出售自己的房产,由于购房未满四年不能出售,为规避长沙住房限购政策,四人或由房产中介公司联系或直接联系到被告人卢某,由卢某操作法拍程序出售房产。卢某分别与四人签订了虚假合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以此为由委托律师向平江县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四件民事案件均向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上述四件案件均涉及虚假诉讼,于2020年9月9日向平江县公安局移送了相关线索,平江县公安局立案后,四被告人均主动向该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曾某、陈某、游某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其中被告人卢某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属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余三被告人属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