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甲建设管理局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乙工程公司为“地下管线普查探测服务项目”工程承揽单位。同月,乙工程公司与甲建设管理局签订《地下管线普查探测服务合同》,双方正式确立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费用与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交成果资料及验收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乙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项目并验收合格,但甲建设管理局拖欠501661.7元款项未付清,乙工程公司与甲建设管理局协商无果后,向重庆大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建设管理局支付所欠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对双方的义务均有约定,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足额劳动报酬。本案发生于民法典生效前,因此,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甲建设管理局支付原告乙工程公司所有未付清欠款501661.7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中,甲建设管理局作为定作人,乙工程公司作为承揽人,乙工程公司按照甲建设管理局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并经验收合格,甲建设管理局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甲建设管理局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有效化解了纠纷,也充分彰显了民事合同关系中民事主体平等保护理念,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