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约定或承诺是否有效呢?劳动者事后是否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呢?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被告公司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支持了原告胡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2019年4月4日,胡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胡某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胡某在职期间曾向公司出具申请书,主要载明:我于2018年8月1日起到公司上班,本人自愿申请公司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本人申请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020年5月10日,胡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主要载明:贵公司一直没有为我参加社会保险,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5月11日,公司收到该告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胡某自愿放弃被告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强制性且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限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当认定胡某放弃被告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即使胡某自愿放弃被告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被告公司和胡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胡某有权以被告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在本案中胡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遂判决支持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实践中,许多公司为了节约用人成本,让员工与其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而一些劳动者为了增加到手的工资,通常会向公司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但是,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对该事项均没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上述协议书或承诺书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最终劳动者增加到手工资的非法期待将落空,用人单位也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