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是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两种刑罚执行变更方式,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罪犯的“第二次审判”,充分体现了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刑、假释制度关系到罪犯的服刑改造、监狱的管理教育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对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两大制度执行落实的效果如何,对于服刑人员和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具有直接影响,也关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2021年,市二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规定,全面开展了减刑、假释案件的排查整治工作,以查促改,以问题促规范,不断深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的规范办理,效果明显。1-11月,市二中法院共计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013件,案件总数相比去年同期1227件,有明显下降趋势,同比减少17.44%,反映出当前减刑、假释政策总体趋于严格化。现已审结的1013件案件均系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予以减刑的案件,未收到报请假释案件。从审理结果来看,裁定减刑976件,报请减刑核准率(含对执行机关报请幅度予以调减的案件)96.35%;裁定不予减刑26件,占比2.57%;准许撤回减刑、假释建议11件,占比1.08%;相比去年同期,报请减刑核准率下降1.12个百分点,不予减刑率上升0.78个百分点,准许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上升0.35个百分点。在已审结的1013件减刑案件中,涉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犯罪”的共计23件,占比2.27%。“三类犯罪”减刑案件总数相比去年同期的39件,明显呈现下降趋势。受理的“三类罪犯”减刑案件中,裁定减刑23件,不予减刑0件,准予撤回减刑建议0件。
为增强全社会对减刑、假释工作制度的了解,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原则,推进减刑、假释工作深入开展,现公布四起不予减刑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罪犯穆某原犯盗窃罪、抢劫罪不予减刑案
罪犯穆某,1961年3月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该犯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月、201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8日,该犯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判决后发现漏罪,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以盗窃罪,判处穆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结合前罪已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手机折价款5600元(均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送监狱执行刑罚至今。刑罚执行期间,该犯曾于2020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21年8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表扬二次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市二中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罪犯是否具有犯罪前科或者是否构成累犯是其犯罪性质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审查对其是否给予减刑奖励的重要因素。本案中,罪犯穆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得了一定的狱内奖励,但该犯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且系累犯,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较为严重,同时其亦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予以从严掌握,结合该犯的剩余刑期遂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案例二
罪犯吴某某原犯诈骗罪不予减刑案
罪犯吴某某,1986年2月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2017年3月至5月19日,罪犯吴某某利用同案犯蒋某甲通过网路非法获取的考生个人信息以及提供的笔记本电脑、银行卡、QQ号码、诈骗话术模板等作案工具,联系被害人蒋某乙等人以收取试题费、保密费等为由,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29050元。案发后,云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责令吴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9050元(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3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至今。
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21年2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表扬四次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市二中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罪犯财产性判刑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其非法所获赃款的退出以及对刑事被害人的退赔及赔偿责任的履行情况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给予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减刑奖励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未积极履行相应义务的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握。本案中,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获得了四次表扬,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刑的基本条件,但该犯多次诈骗考生钱财12万余元,且案发后至今未退赔被害人任何财产损失,同时该犯亦未积极缴纳罚金,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遂依法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
案例三
罪犯邹某原犯开设赌场罪不予减刑案
罪犯邹某,1986年8月出生于四川省珙县。2017年2月至3月期间,邹某伙同同案犯魏某某等五人在石柱县西沱镇租赁房屋开设赌博场所,用电脑、电视等设备通过互联网站直播缅甸赌场的赌博视频,接受参赌人员现金下注,利用在赌博网站开设的现金账户为参赌人员代理,参与缅甸赌场的“龙虎赌博”。赌场通过从赌客赢取的赌资中提成和赌博网站“返水”获取利益共计10余万元。案发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邹某于2018年9月25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至今。
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21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表扬四次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市二中法院审理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的重要体现,也能够反映出其社会危害程度。本案中罪犯邹某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应当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同时该犯自犯案至今未退出非法所得亦未积极执行罚金刑,遂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案例四
罪犯唐某某原犯交通肇事罪不予减刑案
罪犯唐某某,1965年11月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过程中遇行人邓某某等人正在前方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走,因唐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邓某某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以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送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20年2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现已获表扬二次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五日的刑罚执行。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减刑的本质属于刑罚变更制度,其目的在于避免刑罚过量,具有奖励优秀改造行为的外部特征。本案中,罪犯唐某某虽系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服刑期间亦具有相应的悔改表现,可以给予其一定的减刑奖励,但鉴于其剩余刑期较短,为充分体现刑罚的严肃性,确保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功能全面实现,本案亦不宜给予该犯相应的减刑奖励,遂依法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