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捡了手机却不思归还失主,见财起意,把手机里的钱偷了。日前,铜梁法院便审理了被告人王某云涉嫌盗窃罪一案。
审理查明
2018 年11 月10 日,被告人王某云妻子于某在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人行道上拾得被害人王某英的手机,并将该手机交给王某云。王某云通过试密码的方式打开手机操作界面,获取了微信支付密码,并连续34次将王某英微信账户中的6800 元以发红包的方式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后来王某云意识到自己可能犯罪,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寄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之不以其道,则为不义之财。不义之财仍取之,则身陷囹圄,亦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