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来到设立在仓山区职工服务中心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合议庭仓山区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企业代表等20余人旁听庭审。
原告张某诉称,其在2020年11月到福州仓山区一企业应聘厨师职位,与该企业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企业应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1日,在张某的要求下,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7月2日,该企业要求张某在合同约定的制作午、晚餐的基础上,增加制作早餐,张某以劳动合同未约定相关内容为由表示拒绝。之后,张某被拒绝进入企业继续工作,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张某要求该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2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企业是否违法解除其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等争议焦点展开质证、辩论。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还以案释法,为企业代表普及了雇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