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周某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68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8日,原告杨某某在家住小区喷泉处玩耍,与被告陈某某追逐嬉戏,用玩具枪相互对打,在对打过程中,被告陈某某用玩具手枪击伤原告杨某某门牙,导致原告门牙斜行缺失,构成轻微伤。原告杨某某先后在德雅口腔诊所、东安县人民医院、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此案经社区多次协商治疗、赔偿事宜,但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玩耍过程中使用有一定危险的玩具枪相互对射,原、被告双方均系未成年人,双方的法定监护人均负有监管义务,因此,对于原告杨某某的受伤,原告法定监护人也没有负到监管义务,对本案负有次要责任,被告负有主要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60%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某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依法可由其法定监护人负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