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各退一步,好意搭乘邻居的李某也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据悉,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是邻居,双方经常一起外出务工,由李某开车搭乘谢某。在一次回家途中,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谢某受伤住院治疗。双方因赔偿事项产生分歧,谢某遂向法院起诉李某。后经法院判决李某需向谢某赔偿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义务,谢某遂向临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临湘法院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告知其应主动履行义务。但是李某仍旧存疑,对该案持有很大意见,并且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李某表示自己是好意搭乘谢某,且并未收取任何费用,现在谢某受伤了,还要找自己赔钱,不符合道理。
执行法官了解相关情况后,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李某家中碰面,执行法官一方面向李某释明好意搭乘的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给谢某做工作,李某好意搭乘,且双方是邻居,关系又一直很好,双方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进一步协调,因此闹僵也不值当。最终,经执行法官的不断劝解,双方握手言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当场履行义务,赔偿了谢某3.5万元。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好意搭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在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但是不代表不承担责任。为了让“好意同乘”好事不变成坏事,被搭乘人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搭乘人也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