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12月30日,资兴市人民法院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两起由社会团体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判决蒋某、黄某、郭某等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公开道歉等,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起诉。
案例一:
2021年7月16日,蒋某与黄某相约带着电鱼机到黎树垅山场的一条小溪,通过电击方式捕获十二只石蛙,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十二只蛙类种源均为野生,其中有六只物种名称为虎纹蛙,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2月27日,蒋某、黄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郴州市阳光志愿者协会在资兴市检察院预起诉公告期间向资兴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受理后,蒋某、黄某当庭自愿履行公益主张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赔偿因侵害国家野生动物的损失3600元,通过微信等自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
2020年11月,郭某从市场购买猎套欲猎捕野生动物,将猎套布置好后,成功捕获了两只野猪。2021年6月,郭某再次利用铁制猎夹捕捉野生动物,并成功捕获了1只约1斤重的野兔,但因野兔太小,遂将野兔放生。经鉴定,郭某使用的猎套和铁制猎夹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其猎获的野猪和野兔均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生物。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使用猎套和特制猎夹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野猪和野兔,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此,判决郭某赔偿因侵害国家野生动物的损失1080元,通过微信等自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知识三次。郭某表示将自觉履行法院判决。
法条链接
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目前,一些我们常见的蛙类、禽类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动物名录。希望大家能从上述两案例中汲取教训,珍惜和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切记不能随意捕猎和杀害这类动物,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另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比较严峻,请大家一起保护野生动物,共同维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