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4116.79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已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的妻子胡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事发前双方在东安县某某宾馆开房居住。2021年6月22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蒋某某在得知其妻子不愿意跟原告在一起而原告不同意,并要求被告妻子离婚后,十分气愤,当即与妻子、女儿及亲家等人来到东安县某某宾馆房间与原告理论,双方发生冲突,被告蒋某某将原告陈某某眼外角部等部位打伤,原告受伤后,在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九天,花费医药费2543.13元,因本案原告共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233.58元。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陈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应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原告陈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被告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纠纷的发生,原告对本案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被告蒋某某因妻子与原告陈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而去跟原告理论,在理论中与原告发生争执打斗,致使原告受伤,故其对原告的受伤,亦有过错,对原告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