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学生监护人承担原告学生80%的赔偿责任。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周某系东安某中学同班同学。2020年12月18日中午12时50分许,周某与同学周某某在课桌上下象棋,周某下场之后拿走了几颗象棋,继续下象棋的同学让周某将象棋还回来,周某在讲台处将象棋扔回课桌,砸中坐在课桌边的秦某某,秦某某也拿象棋砸周某。继而,秦某某与周某发生肢体冲突。秦某某被打伤,左足骨折。周某在打架过程中使用了铁凳子。班主任得知秦某某与周某打架事件后,通知秦某某父亲,并将秦某某送往东安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天,共花费医疗费4,056.44元,医保统筹支付3,447.97元,个人支付608.47元。2020年12月25日,秦某某转至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3天,共花费医疗费5,130.6元。后原告因伤情未愈又到兴安界首骨伤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3,105.58元。2021年1月27日,秦某某向东安县公安局报警,东安县公安局受理了该案,东安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6周岁)而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经鉴定,原告秦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建议伤后休息120日,需壹人护理60日,营养90日。秦某某受伤后,被告周某父亲通过班主任老师为秦某某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2021年1月19日,秦某某父亲向学校借支10,000元用于秦某某治疗伤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周某发生纠纷造成原告秦某某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原告秦某木与被告周某因互扔象棋发生肢体冲突,致原告秦某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由被告周某承担80%的责任,原告秦某某自担2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之规定,本案被告周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周某某、谢某某未提供被告周某有任何个人财产的证据,故判决由被告周某监护人被告周某某、谢某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