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雷某手持借条要求被告唐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唐某则抗辩即使借款属实,现在也已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之间虽存有合法之债,但法院在严格审查证据和相关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雷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6日,被告唐某向原告雷某借款36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雷某现金叁仟陆佰整(3600)按月利息8.85‰计息,于2006年12月30日连本计息归还。收到借款后,被告唐某举家外出务工,原告雷某多方寻找未果,直到2021年原告雷某发现被告唐某在东安县城居住后,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约定还款时间为2006年12月30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诉讼时效的问题提出了抗辩主张,原告未提供证据佐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亦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由于债权人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丧失了胜诉权。借此,法官向各位债权人提供一些,延长借条“保质期”的小妙招:1.在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催收借款,并保留相关催收记录;2.在诉讼时效内与债务人共同拟定还款计划,可以中断诉讼时效;3.在诉讼时效内通过调解委员会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自己的权利;4.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不要着急起诉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还款事宜,若债务人当时同意还款,也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5.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可重新计算。简而言之,当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积极主动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有效避免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