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对3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集中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书在明知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为邓某云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汇款操作。从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共计为邓某云提供自己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五张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共计帮助转账汇款31次,累计金额达14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1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2021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俊明知他人利用其本人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8张银行卡,通过梅某敏(未到案)卖给一名叫“宏哥哥”(未到案)的男子,共获利6000元。经统计,被告人陈某俊卖出的银行卡中,有6张卡的流水合计达76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俊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陈某俊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21年7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陈某山、钱某宝多次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给他人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资金结算,并从中获取佣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山、钱某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事实,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山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钱某宝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山违法所得四千元,被告人钱某宝违法所得五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