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12月30日下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航等2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依法对被告人张某航判处死刑,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处相应财产刑。
法院审理查明,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张某航与谢某辉、谢某民(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混迹社会,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恶名。本世纪初,谢某辉、谢某民往外地发展,张某航在邵阳与王某辉相互勾结,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张某航、王某辉为首要分子,熊某、唐某阳、王某寿、王某峰为重要成员,陈某涛、张某、雷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航等24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