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12月27日,龙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龙山县教育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惹巴拉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惹巴拉公司)总经理、县惹巴拉景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田富荣,原龙山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惹巴拉公司财务科副科长颜家虎,原龙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局长、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县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中心职工覃大春贪污罪、受贿罪,原龙山县教育和体育局副科级干部、惹巴拉公司副总经理米成凯受贿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富荣、颜家虎、覃大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田富荣担任惹巴拉公司总经理、龙山县惹巴拉景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田富荣贪污数额为人民币1059.136773万元、被告人颜家虎贪污数额为人民币559.328122万元、被告人覃大春贪污数额为人民币386.039458万元。被告人田富荣、颜家虎、覃大春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田富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龙山县教育局局长、惹巴拉公司总经理、龙山县惹巴拉景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2.646321万元,数额巨大,其中索取财物数额为人民币65.846321万元(有15万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非法收受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26.8万元,被告人田富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颜家虎明知被告人田富荣利用担任惹巴拉公司总经理、龙山县惹巴拉景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大行建筑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向该公司董事长邓辉索取贿赂,仍然为田富荣提供帮助并代为保管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覃大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龙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局长、龙山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共计人民币9.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米成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惹巴拉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田富荣、颜家虎、覃大春、米成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经龙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富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颜家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三、被告人覃大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四、被告人米成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田富荣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223.116018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颜家虎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153.97082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米成凯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