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决陈某、黄某于限期内向袁某偿还代偿款122万余元及其利息。
陈某与黄某系夫妻。2017年7月25日,陈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20万元,陈某与黄某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袁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2019年7月15日,因陈某、黄某未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某银行将陈某、黄某及袁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黄某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26万余元;袁某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9月3日,袁某陆续委托他人向某银行还款共计122万余元。故袁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黄某偿还其代偿款122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已代陈某、黄某偿还其贷款本息共计122万余元;陈某、黄某作为债务人未及时履行归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袁某虽未与陈某、黄某约定利息,但陈某、黄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故法院对袁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