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醉驾成“罪驾” ——耀州区法院宣判一起醉酒驾驶案件

醉驾成“罪驾” ——耀州区法院宣判一起醉酒驾驶案件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 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喝酒开车上路冲 害人害己如行凶

  车毁人亡悲剧演 赔偿坐牢教训重

  酒驾上路杀手同 横冲直撞逞英雄

  法律法规要牢记 危险驾驶法不容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广大驾驶员应当熟知的规矩,但当下还是有人心存侥幸,依然选择饮酒开车上路,置自己和他人的危险于不顾。近日,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宣判一起醉酒驾驶案件,被告人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岳某酒后无证驾驶虚假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耀州区民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同方向道路西侧李某一停放的小型汽车发生擦挂后,岳某驾驶的车辆倒地后侧滑,与沿耀州区民主路西侧停车位驶出左转弯掉头的李某二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岳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17.2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岳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一、李某二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岳某与李某一、李某二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害人均对岳某出具谅解书。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岳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官提醒

  醉酒驾驶以身试法,终归罪责难逃追悔不及,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关键在于以“法律”促进“自律”。为了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美满,请驾驶员们为自己负责,为家庭负责,为社会负责,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原文链接:http://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2/id/646044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