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洗钱罪案件,被告人任某甲犯洗钱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21日,任某甲的侄子任某乙(已判刑)在某派出所当辅警时,利用协助公安干警负责看守犯罪嫌疑人张某(已判刑)的职务便利,以帮助保管贵重物品为由从张某处拿走一块奢侈品牌手表,并将手表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出售。随后,任某乙将此事告诉了任某甲,且提出要任某甲代为保管该70万元,任某甲在明知该70万元系任某乙的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同意代为保管。2月23日,任某乙将70万元分两次转给任某甲,之后,任某甲应任某乙的要求,将钱款用于偿还任某乙的车贷、合伙建造房屋等。归案后,任某甲主动上交代为保管的涉案赃款70万元。
另查明,2021年8月16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任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为贪污犯罪所得的收益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洗钱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任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