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因该案被害人儿子在部队服役,承办法官谨慎处置,最终促得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涉军属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据悉,2020年8月1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安化县滔溪镇大桥下钓鱼时,与在附近捕鱼的李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动手打了李某某左侧胸口一拳,而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并倒翻在河里。随后被告人王某殴打了李某某右手手臂、肩膀、右侧胸部以及左侧胸腹部,致李某某肋骨和左手手掌不同程度受伤。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因外伤致右侧第4肋骨及左侧第2-8肋骨(共8肋)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慢性颅内出血(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李某某对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本院技术室重新组织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选定由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李某某对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为维护军属权益,以及考虑案件民事部分的处理,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的具体情况,同意再次鉴定。
近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就案件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用“热心、真心、耐心、细心、诚心”,促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坐下来,经多次沟通、协商,双方最终就案件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随后,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军属案件的成功调处,取得了很好地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