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罪,被告人周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株洲市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2021年6月27日晚,被告人周某醉酒后回到芦淞区渣塘小区出租房,想起工资待遇达不到自己理想要求,便在出租房内发泄情绪。周某先是用拳头窗户玻璃打碎,将铝合金窗户框架拆下从4楼扔下之后又将被子、床板等物品扔出窗外,将楼下的停放的一辆摩托车雨棚砸坏。
经鉴定,案发时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260毫克/100毫升,并且事发地为居民区的人行道,周某抛掷物品至窗外的4楼窗台距离地面高度约10米。案发后,周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
被告人周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还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条,判处被告人周某犯高空抛物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拔地而起,各地因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而发生的人员伤亡、物质损失事件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高空抛物也随之成为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法官呼吁,杜绝不良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共同守护“头顶”安全,切莫高空抛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