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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一男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判处刑罚。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被告人顾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顾某单独出资成立华瑞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具有独立核算制度的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煤炭批发及零售。因华瑞公司从陕西、山西等地采购煤炭的数量较少,对方没有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华瑞公司对外销售煤炭时,仍需要向买方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1月至2018 年8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某通过联系一宋姓男子,从王某、马某、杨某等人的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价税合计1849.851822万元,其中税额265.365552万元。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被告人顾某办理公司网银邮寄给对方用于伪造交易资金流水,对方公司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连同伪造的购销合同、过磅单等一并邮寄给被告人顾某。被告人顾某转账支付发票价税合计11%-12%的开票费约2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与他人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265.365552万元,数额巨大,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税款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732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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