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月10日,祁门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涉案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另作案工具以及非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在祁门县和安庆市两个地方,使用手机和电脑通过其微信有偿帮兰某(另案处理)和高某等人删除网站上的负面贴文,收取兰某人民币64200元,收取高某人民币4800元,共计人民币6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退出非法获利,并积极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