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月11日,姚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经繁昌区法院一审判决生效,依法移送社区矫正。该案是由繁昌区法院执行局依法移送的刑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姚某有能力协助执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迫于法律威慑,判决前主动履行了全部款项。
杨某等与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中,姜某作为保险诈骗案受害人,获赔 42万元。该款由其妻子姚某接收保管,收到款项后,姚某没有及时给付给杨某等人,反而隐瞒并转移。执行法官查明情况后,向姚某下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将款项汇至本院执行局账户。然姚某置若罔闻,始终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行为性质恶劣,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即将面临刑事处罚的强大压力下,姚某方才慌了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立即将案涉42万交至法院,并同意以家庭住房抵付剩余部分赔偿款。姚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