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一男子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车辆,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双方协商无果发生争执,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发现刘某也是醉酒驾驶。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9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人刘某亦醉酒后驾车跟车行驶。当两车行驶至旭东路花卉市场地段时,因宋某某驾车左转,刘某驾车避让不及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双方协商无果发生争执,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5mg/100ml,两被告人均属醉驾。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拒绝酒驾第一条。”酒后驾驶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不要怀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