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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商业廊桥威胁防洪安全 桂阳法院依法判决维持限期拆除决定

发布时间:2022-01-16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河流是公共资源,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应秉持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的原则,为局部利益占有河湖水域岸线空间是法律禁止性行为。临武某文化旅游公司以“廊桥”大肆加宽桥面,开发建设房屋,谋取商业利益变相占用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妨碍河道行洪,威胁防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更让本属于老百姓共享的公共空间变成了局部人获利的“私地”。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临武县水利局对临武某文化旅游公司作出的维持限期拆除决定,对遏制以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的违法违规问题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基本案情]

  官山廊桥项目位于临武县官山桥上下游两侧,上跨临武武水河,连接东云路、临武大道,上游为A区廊桥,下游为B区廊桥。该项目业主为临武某文化旅游公司。

  2017年10月,原临武县水务局批复同意官山廊桥防洪评价报告。2018年9月,项目动工建设。自项目动工至2019年6月期间,因该公司未上报相关施工方案、工程设计方案,临武县水利局多次下达通知要求该公司停止施工并报送官山廊桥建设设计书,但该公司未按要求停工整改,也未将官山廊桥建设设计书报临武县水利局审核。

  因该公司未按照防洪影响评估报告设计施工,擅自将原防洪评价中要求的桩基位置、桩基宽度等予以调整,临武县水利局又多次下达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审查同意手续。但该公司在未补办相关审查同意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施工。

  在临武县水利局批复官山廊桥设计变更后防洪评价报告后,该公司也未按照批复进行施工,临武县水利局再次下达通知要求停止施工。该公司亦未停止整改,2019年7月官山廊桥项目B栋主体竣工。2019年10月,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经调查,官山廊桥项目建设现状对工程河段防洪安全构成了较大影响。

  2020年10月,临武县水利局下达限期拆除通知,责令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进场施工拆除临武县官山廊桥建设项目下游侧(B区)。官山廊桥项目现已被拆除。临武某文化旅游公司向桂阳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限期拆除的通知。

  [裁判结果]

  桂阳县人民法院认为,临武县水利局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主管机关,依法具有对本行政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进行管理查处的法定职责。

  案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了违法定性、限期拆除要求以及法律后果,且案涉廊桥已实际被拆除,对原告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依法具有可诉性。但临武某文化旅游公司未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即动工建设官山廊桥项目,被多次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而不整改,并擅自调整桥梁设计方案,且官山廊桥项目建设现状对工程河段防洪安全构成了较大影响,临武县水利局下达限期拆除的通知,违法定性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遂依法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防洪法、水法进行商业廊桥建设的案件,涉及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等民生问题。案涉廊桥项目自动工时起,水利部门就多次要求停工整改,但廊桥项目建设方不听行政机关一再劝阻,一再实施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廊桥项目的建设现状妨碍了河道行洪,影响河段防洪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责令限期拆除的管理手段,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有效的恢复了河道行洪能力。法院通过审理依法维持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805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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