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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中院敲响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第一锤

发布时间:2022-01-16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现在宣布开庭。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符合独任审理的条件,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审判员张银生独任审理……”。

  

  1月11日下午,海东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该案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敲响了海东中院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二审案件“第一锤”。

  上诉人韩某某与被上诉人韩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上诉人韩某某陆续向被上诉人韩某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上诉人韩某某仅偿还6000元,剩余借款一直未偿还,为此,被上诉人韩某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韩某某在判决生效的七日内偿还借款上诉人韩某54000元。被上诉人韩某某以法院传唤后因疫情未能到庭,属于应当延期开庭的情形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中,承办法官张银生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该案适用独任制审理。经过半小时的庭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达成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的借款54000元,从1月19日起每月支付10000元直止付清为止,逾期不支付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的调解协议。庭审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了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均在青海移动微法院进行了签收。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海东中院依法适用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既是提高审判效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有利举措,更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802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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