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发生意外,这个责任究竟要谁来负责呢?
近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的一个雨夜,某村村民发现一只受伤马匹在路旁的泥水中无法站立,于是将马匹的照片、视频发至本村微信群,由于临近几个村子的村民都养马,于是大家纷纷驱车前往查看。在发现不是自己马匹后,大家径行离去,吴某某等三人出于养马人对于马匹爱护,为防止马匹因低温冻死,便用铲车将马匹移动到背风背雨的胡同进行了喂食。不久,马匹主人祁某找到了马匹,但发现马匹的状态不佳且没有采取措施,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日后,马匹死亡。经查,涉案马匹系进口纯血马,价值50万元。祁某认为是吴某某等人用铲车铲伤马匹至其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某等三人赔偿损失50万元。
裁判结果
科左中旗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等人救助措施不当,用铲车铲活的马容易造成伤害,且未对涉案马匹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判决三人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吴某某等人不服,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中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三人在雨夜发现受伤马匹后,并未选择与其他村民一样径行离去,而是积极救助,无论从主观目的还是救助方式上,均为善意且不存在过错。二审从救助行为具有适当性、救助结果具备有益性、救助行为与马匹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进而认定三人不应对马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体现为文字,而且还蕴含在具体的事例中。本案的无因管理行为符合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只有法律保护无因管理人不被随意要求承担责任,才能形成相互帮助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的道德观与价值观导向。本案在裁判过程中,以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责任承担要件为基础,兼顾社情民意和社会道德作出判决,实现了司法裁判和社会情理的契合,对于类案具有借鉴意义,同时也弘扬了社会善良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