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开法院适用民法典中新增的“家风条款”,妥善审理一起离婚诉讼。
据了解,齐某与安某2009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婚生子齐小某出生,二人婚后感情融洽。2018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二人分居,齐小某跟随母亲安某生活。2020年末,安某向南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齐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齐小某由自己抚养,齐某按月给付抚养费;同时,其主张齐某多次出现婚内不忠行为,要求齐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齐、安二人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及齐某出轨行为产生矛盾,自2018年分居至今,现安某起诉要求离婚、由自己抚养婚生子,齐某亦同意,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判令齐小某由安某抚养,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60万元,因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安某分得48万元。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亦是基于齐某的过错行为,这一行为也是安某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最终酌定齐某给付安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