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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多次从33楼高空抛物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22-01-19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胡某平高空抛物罪一案。经审理,海沧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平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明,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胡某平饮酒后在厦门市海沧区的住处因琐事与家人争吵后,将塑料儿童护栏从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楼前的业主进出楼道路上。

  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胡某平饮酒后再次与家人争吵,先后将一个瓷盘和一个红酒瓶从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楼前的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对恰好途经该处的小区业主造成惊吓。

  2021年9月26日,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平在住处又将使用过的纸尿裤等从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楼前的业主进出楼道上。

  胡某平的多起高空抛物事件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被告人胡某平。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于2021年1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平于7日内在媒体和其居住小区公告栏公开赔礼道歉。

  海沧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平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某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平具有多次高空抛物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平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901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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