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邓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已判决)等人在临湘市范围内开设赌场近百余场,通过“转豪子”的方式,按照赌资3%-5%比例抽水获利,每场抽水获利数万元。在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期间,李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与他人共同出资10万元合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向赌客收取高额利息,获利2万元左右。邓某在赌场内负责抽水两场,共计抽水6000元左右,获工资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邓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抽水等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两人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犯罪情节,遂对两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开设赌场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气,应予严厉打击。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抽水”、放哨、载客、邀集赌客等帮助,亦构成开设赌场罪。请广大群众远离赌博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