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格尔木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以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格尔木市德盛大厦门前公交车站搭乘1路公交车前往盐桥北路“精盐厂”站点,17时54分许,车辆停靠“武警二支队”站点(“精盐厂”前一站),此时车载乘客10余名,当车辆起步出站后,被告人马某某起身离开座位走到公交车后门处站定并按了下车提示铃按钮示意在前方站点下车,但公交车驾驶员在“精盐厂”站点未停靠,随即被告人马某某因错过了原定下车地点而走到驾驶位旁与驾驶员沟通并要求停车,驾驶员以被告人马某某未及时按铃提醒且已过站不能中途停车为由拒绝停车,继而双方发生争执,后车辆停靠“城北村”站点,驾驶员询问被告人是否下车,被告人要求将其送回前站点,于是驾驶员关闭车门后再次起步向前行驶,被告人见状伸手拉扯公交车方向盘示意停车,驾驶员立即采取制动驻停车辆,车内两名乘客上前将被告人马某某从驾驶位旁带至后门处,驾驶员报警,被告人在车内等待,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马某某口头传唤至办案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同时依法认定被告人是自首,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该案事发当时车内乘客数量、行驶状态、车外环境等因素综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慎重考量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二是发生矛盾时请学会保持冷静、理智,管理好自己的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害人害己、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作为驾驶员,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时,一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二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服务意识,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